版主,亦称斑竹。是从网友中产生的、协助论坛管理员共同管理论坛的优秀论坛公民。
版主是在本版职责范围内可以审核、整理论贴及管理会员权限、引导会员发帖与删除帖子、禁止违规会员在本版发表违规帖子以及及将优秀帖子设置为精华或在本版区将帖子、资源归类存放,热心参与论坛管理的网友。
只要你有能力,只要你够热心,各种勋章,各种特殊组称号,各种版主,高级版主甚至超级版主都不是问题。
PS:版主的考核标准有以下,按照你的表现如发帖数,发布资源数,操作数(包括加精,高亮,移动,删除,评分等),在线时间,综合考虑。只要达到条件的来申请区长举双手加双脚欢迎您哦~
药 !!药!!药!!切克闹!!
抗母昂北鼻够!!
洞次大赐洞洞大赐洞次大赐洞洞大次…!!万、吐、碎、佛。是谁在唱歌!!动次大次!!温暖了寂寞!!动次大次!!白云悠悠蓝天依旧…药!!药!!黑为狗…切克闹~切克闹!!!
★★版主福利★★
1.每个月可以得到最多150逍遥币和10Q币的工资(当然是符合要求)。
2.对于积极版主每年都会有一次统计,有实物(不小于RMB50)的奖励。
★★版主主要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 认真、热心为会员解答各种问题;
- 审核帖子,删除或处理不符合版规的论坛帖;
- 收集精华,收录资源,制作常见问题专用贴以及资源集合,对好的作品应该鼓励!
- 能够常常收录资源贴、整理或是转载好文章、图片、游戏、小说、软件等资源给大家分享。
- 引导网友开展话题讨论,举办符合版面需求的各种活动,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版面风气;
- 积极地对所管辖论坛的发展与建设出主意、提建议。提高论坛人气,打造绿色论坛!
- 积极配合管理员完成各种任务,协调其他版区人员共同维护论坛而努力。
- 版主必须与各种广告帖、色情帖等违规帖做坚决彻底的斗争。
- 热爱逍遥论坛,绝对不背叛社区!
- 发帖回复等偏向逍遥,如果喜欢公正大法官,那您不适合在逍遥任职
★★关于版主管理★★
版主由管理层管理,同一用户,原则上只能担任最多两个板块的版主(特殊情况而又确实需要,经过讨论可担任两个板块以上的版主)。 版主出现下列情况,视为失职:
1、未申请超过10天不上线的;
2、利用版主权限达到私人目的;
3、在本管辖板块内,月发贴不超过15的;
4、明显的不公正行为、滥用版主职权损害到网友权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现矛盾不积极寻求平息解决,煽动会员闹事的;
6、每月上线不足30个小时的;
7、每月管理不超过10次的;
8、版块内大量问题没有解决甚至没有回复的;
9、他人代为刷在线时间、发贴和管理的。
凡涉及失职的版主,管理层可视情节性质给予警告,如版主在任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则将撤消版主职位。
凡涉及严重失职的版主,经管理层确认情况属实者,将免去版主职务。
超过15天不上线的版主,且没有申请的,我们将直接取消其版主职务,不再另行通知。
论坛鼓励版主之间互相监督,也希望广大网友监督斑竹的工作,并积极向我们报告、投诉。对于检举者,我们将给予一定奖励 。
对于表现优秀的版务人员将会进行相应的奖励措施。具体奖励措施将在稍后出台。
★请各版主时刻谨记“版主是干什么的?是做什么的?需要怎么做?”
★★申请版竹基本方式及基本要求★★
- 您必须具有极强的责任感和从事这项工作的热情,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版务管理(重要);
- 保证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网上的各项行为规范以及千军万马论坛各项管理规定;
- 对于易情绪化等思想波动性比较大以及三心二意的原则上不吸纳为版主(申请人异常优秀的例外,可以相对放宽限制)
- 了解所申请任职论坛版块的内容等
- 申请人必须≥16岁。(自2012年5月1日实施)
- 申请人在线时间必须在50小时以上
- 申请人用户组必须是小学三年级或以上
版主申请请在此板块来申请并留下联系方式
★★管理补充规则★★
(1) 版主在任期间无特别原因不得申请更改ID;
(2) 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切勿使用不纯数字的密码和简单的密码提示;
(3) 请勿将私人账号交由他人使用;
(4) 退出登录之前请清除浏览器的各项记录或者使用安全退出,以避免密码泄漏;
(5)请勿自己给自己加精,普通帖原则上加亮不能超过一天。
实习版主转正
1、获批准担任实习版主后,有15天的实习期。
2、实习期间,实习版主应该尽快熟悉版务管理、积极发帖、正确引导网友交流,并与网友建立良好的关系。
3、实习期间,如被网友投诉,经核实不胜任与网友沟通能力的实习版主,将被立即取消版主资格。
4、实习期满前一周内,请实习版主及时联系管理员,申请成为正式版主。
*申请如果被驳回再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事先声明,论坛允许各位版主特殊组有事请假,需事先说明,也欢迎没经验的,但想学东西的(主要看有热情去学,去做),但不欢迎三分钟热度的同鞋,应聘时信誓旦旦,两天后消失的无影无踪!!!
如果全部达到要求,那还等什么呢?马上申请版主吧
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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